第四十条

有效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热单位,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