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通、改动供热管道;

(二)擅自在室内自有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或者换热装置;

(三)擅自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方式;

(四)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五)锁闭管道井、堆放杂物;

(六)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