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三十二条有效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接通、改动供热管道;(二)擅自在室内自有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或者换热装置;(三)擅自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方式;(四)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五)锁闭管道井、堆放杂物;(六)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