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三十条有效热源单位不得擅自对供热单位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向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煤炭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