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当地采暖供热期,明确采暖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

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采暖供热期起止时间。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