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二十四条有效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采暖供热期内,正常天气条件下、建筑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和室内供暖系统正常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热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国家现行住宅项目规范的要求。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标准,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或者由供用热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