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十五条有效供热单位应当依法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标准、供热面积、交费时间、收费方式、供热时间、供热质量、退费标准、退费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未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热用户供热一个以上采暖供热期的,视为热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