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供热单位应当依法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标准、供热面积、交费时间、收费方式、供热时间、供热质量、退费标准、退费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未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热用户供热一个以上采暖供热期的,视为热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