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涉及热用户供热设施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不得拒绝。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具备并网供热条件的,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延迟或者拒绝并网供热。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