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涉及热用户供热设施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不得拒绝。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具备并网供热条件的,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延迟或者拒绝并网供热。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