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城市更新中的国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