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和后期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更新目标、方向和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