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开展城市更新有关活动的评审、论证、咨询等工作。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土地、建筑、交通、市政、生态环境、历史文化、公共安全、社会治理、经济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鼓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责任规划师、责任建筑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制度,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公众意见征集等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