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规则,明确建筑用途转换和土地用途兼容使用的正负面清单、比例管控等政策要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存量建筑在符合规划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可以转换用途。鼓励各类存量建筑转换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

存量建筑用途转换经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符合正面清单和比例管控要求的,按照不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管理;符合正面清单,但是超过比例管控要求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按照不同建筑用途的建筑规模比例或者功能重要性确定主用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供地方式。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根据不同用途分别设立,但不得超过对应用途最高出让年限,出让底价可以按照不同用途分项评估后确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