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资金奖补、信贷支持等方式,鼓励产权所有人自主更新老旧小区、老旧商业楼宇、老旧厂房等空间。对涉及公共利益、产业提升的城市更新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