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方式,统筹利用中央、地方各类预算资金和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财政金融资源,支持城市更新。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满足城市更新融资需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推动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公司信用类债券等。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