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加强城市更新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涉及既有建筑结构改造或者功能改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质量安全检测。鼓励城市更新项目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性能,完善使用功能,提高工程品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