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并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入库申请,经评估通过后纳入项目库管理。申报国家和省级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纳入项目库管理。

因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确定城市更新项目,并纳入项目库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