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二十六条有效涉及具有保护价值的空间地段、特色风貌区、建(构)筑物、历史环境要素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延续其布局特征和特色风貌。活化利用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的,应当在保持现有传统格局、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依法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