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根据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向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建设、运营等行政许可或者备案,通过协议搬迁、租赁、购买、置换等方式,组织项目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