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城市更新相适应的城市设计管理制度,明确房屋、小区、社区、城区、城市等不同尺度的设计管理要求,融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全过程。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