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第十五条有效列入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古树名木等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资源,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实施保护。对未列入保护名录的老城区、老街区、建(构)筑物、历史环境要素等历史文化资源,应当在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中明确相应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