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在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过程中,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单位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告;报送批准时,应当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