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