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开展经常性检查。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