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