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