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及时查处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