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及处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开发和推广应用,运用信息网络等科技手段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和智能化水平。

鼓励通过现金回馈、积分奖励、实物兑换等方式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推动源头减量。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