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招募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作为引导员,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桶边督导和日常巡检等活动,指导居民规范分类、正确投放城市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