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宣传引导和社会参与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等活动。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宣传教育设施,并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