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等活动。

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宣传教育设施,并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