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行为规范纳入村(居)民公约。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开展本行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