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宣传引导和社会参与第二十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