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源头减量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