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