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需要,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分类指引和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