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政府职责第八条尚未生效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纳入整体工作部署,建立健全藏传佛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