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尚未生效藏传佛教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和藏传佛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