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尚未生效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传承和弘扬“两弹一星”精神,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顺与社会稳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经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不得形成隶属关系。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