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尚未生效侵犯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