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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尚未生效

侵犯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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