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尚未生效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未经批准擅自重建、扩建活动场所,或者在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由自治州、县(自治县)宗教事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