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尚未生效

强制公民信仰藏传佛教或者不信仰藏传佛教,干扰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由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