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尚未生效强制公民信仰藏传佛教或者不信仰藏传佛教,干扰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由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