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藏传佛教财产第五十条尚未生效依照传承系统继承前世藏传佛教活佛或者以藏传佛教活佛名义取得的各种资产属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所有,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登记备案,由该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系统管理使用,除民主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依规处置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馈赠、转移或者交由其他人管理、承袭。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