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尚未生效

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但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十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