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藏传佛教活动第四十五条尚未生效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编印、发送藏传佛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征求自治州、县(自治县)佛教协会和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批准,由省出版管理部门核发准印证后,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交流。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