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尚未生效

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佛教协会和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实物和其他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实物数量进行登记造册、整理建档,定期盘点清查,保证资产安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佛教协会和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