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四十条尚未生效藏传佛教活佛应当居住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内,并服从所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