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九条尚未生效藏传佛教活佛亲属不得干涉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内部事务和对藏传佛教活佛的教育管理,不得干预相关财产、文物的管理和使用,不得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内建房居住。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