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藏传佛教活动第四十一条尚未生效藏传佛教活动一般应当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藏传佛教团体、活动场所组织,由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