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尚未生效公民有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藏传佛教,不得歧视信仰藏传佛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藏传佛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藏传佛教不同教派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藏传佛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行政、司法、选举、教育、婚姻等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藏传佛教宣扬、支持、资助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主义,不得利用宗教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