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一条尚未生效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等相关发展规划和移民搬迁、旧城改造中,涉及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应当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和藏传佛教团体、活动场所寺管机构和民主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